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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满双眼皮手术效果,女子起诉要求枪毙主治医生!法院判了

2023-06-24 11:42:42 来源:半岛晨报

做完手术觉得不满意


【资料图】

你会怎么办?

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判决书中

这位女子的诉求令人震惊

她将医院诉至法院后

要求枪毙主治大夫……

近日

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

维持原判,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

2021年

王女士(化姓)做了双眼皮手术

术后发现未达到想要的效果且感觉非常不适

之后又进行了修复手术

修复手术后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

且不适情况持续

王女士在第二次手术后是彻夜失眠

2022年

王女士将院方告上法庭

在法庭调查阶段

王女士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:

“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;

要求法院严惩医院,枪毙主治大夫。”

王女士一审向法院提交了5项证据↓

1.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门诊费用清单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;

2.跟主治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,证明医生知道陈女士术后的问题;

3.医院术后修复手术申请单,证明医生试图修改第一次手术时间;

4.电脑拍摄照片;

5.复诊记录,证明对方篡改了手术时间。

院方辩称

王女士因先天性右侧单睑

自觉影响美观、自信

为行重睑术来医院就诊

2021年在医院实施右侧埋线法重睑术

手术过程顺利

5个月后

王女士自觉形成的

右侧重睑线外侧弧度不流畅

要求再次手术调整

院方为其行右侧重睑线弧度进行调整

手术过程顺利

院方认为

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

王女士目前无明确损害后果

院方不构成侵权

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

对王女士提出的证据,院方认为↓

证据一真实性认可,但这是原告治疗自身疾病所需的,应由原告承担。

证据二无法确认,原告陈述的证明目的从聊天记录中也无法体现。

证据三是原告在2021年5月7日后手术不满意,后来原告回医院后给她进行了一次修复,这是院内流程的审批单,上面的修改部分是当时存在笔误,只是将第一次的手术时间明确载明,证明目的不认可。

证据四质证意见同证据一,认可对方的转账费用。

证据五真实性认可,这个是修复手术之前写的,这里写的2020年5月7日也是笔误,具体情况以我方门诊病案为准。

在司法鉴定环节

无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

后法院通过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征询

征询结果反馈表亦载明无机构应询

针对该鉴定程序

王女士称

这个案子因为时间太长了

鉴定机构如果受理就是被坑

院方无异议

法院审查王女士提交的病历发现

整形外科医院的记载

与其诊疗时间存在矛盾

即整形外科医院病历记载存在错误

据此

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存在基础依据

根据公平原则

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

由整形外科医院承担

关于王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

枪毙主治大夫一节

其该诉讼请求

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

法院依法驳回该起诉

据此
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:

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

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

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

二审中她改变诉讼请求

即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

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

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

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

使其终身不得从医

5月22日

二审法院终审认为

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

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

驳回王女士上诉,维持原判

据上游新闻

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记者:

“本案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,

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。

但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专业律师。

诉请法院枪毙对方,

这是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

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,

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,

人民法院依法驳回。” 

来源:每日经济新闻、中国裁判文书网、上游新闻、潇湘晨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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